(二十九)鼓励农民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于在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都予以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让他们合法经营。
(三十)扶持发展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引导一批食品配送企业向农村延伸连锁经营网点,发展经营规模,打造现代流通网络。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物流体系,规范配送行为,维护农村食品安全,促进现代流通网络规范、高效、健康运作。
(三十一)鼓励农资连锁经营。认真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规范 和发展,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使现有的松散型经营方式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连锁化转变,打造现代新型农资经营模式,规范农资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利益。
六、加强行政指导,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十二)实行行政提醒、行政劝导、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在行政许可领域,采用信息公开、条件公示、到期提醒、退出指导等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监管执法领域,采取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等措施,对企业发生的违法苗头予以纠正。在所管辖区域的大中型企业中,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通过指定专人负责、事前介入、上门服务、全程跟踪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十三)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行教育规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问题发生。
(三十四)简化年检手续。对提交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实行当场办理。对新设立企业和个体户,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验照,通知限期办理年检验照,对限期内办理年检验照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列入信息记录。
(三十五)对企业和个体户生产经营中暂时遇有困难、资金短缺等情形难以为继的,经申请可按暂时歇业进行监管,不作注销、吊销处理。对营业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经提示能主动补办手续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十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