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支持规模型私营企业发展。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在市、县(区)之间自主选择注册登记机关和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简化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对企业提交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工商部门只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国有企业改制按新设立企业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文件,按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只收取变更登记费,不再按新设立企业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六)积极帮助企业突破融资困难瓶颈。允许股东、出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支持企业对有贡献人员实行股权奖励,允许以科技创新成果作价入股创建企业或入股收益,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注册登记。
(十七)坚决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凡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市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渠道。
(十八)认真落实国家及省上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流通、繁荣市场、重建家园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地震灾区的个体户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
四、创新登记方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十九)实行登记注册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市场主体登记时公开向社会承诺,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手续齐全,名称预核一般做到当场核发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体工商户、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十)认真落实登记注册 “一审一核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登记注册大厅,完善相应的登记注册指南、公示栏、绿色通道标识和便民措施,实行受理员受理、核准员核准发照,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登记注册程序。方便群众,方便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