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6.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7.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按《规程》规定设置了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8.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9.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10.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三、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12.按《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13.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坚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为前提,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14. 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15.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四、监控有效
16.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17.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18.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