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创投资金主要采用创业投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三种运作方式。
第八条 创业投资是指创投资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39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创投资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方式。阶段参股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创投资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对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共同进行投资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企业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创投资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出资额以现金出资计算。
第十一条 创投资金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运作方式投资,且不得重复投资。
第十二条 采用创业投资和跟进投资运作方式的投资期限不超过8年;采用阶段参股运作方式的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创投资金所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不低于创投资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于《目录》中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超过上述投资限额或投资期限的投资项目,由省投资集团提出申请,省国资委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创投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 创投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省投资集团负责受理和审查创投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