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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国资委,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资委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福建省产业振兴和发展,促进“6.18”项目成果产业化,培育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做优做强企业,设立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简称“创投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投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我省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章 创投资金的设立与来源

  第三条 首期创投资金规模为6亿元,由省财政资金一次性投入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资集团)。省投资集团负责创投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创投资金的来源: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资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接受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的参股投入等。

第三章 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优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6.18”项目对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拟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它企业。
  第六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依照第五条规定及时编制《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创投资金投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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