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贯彻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继续执行发生伤亡事故停产整顿制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在停产整顿的前提下,必须由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合格并经专家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 着力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1、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2、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以及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都应按《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程服务。
3、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石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内容为:(1)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情况;(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3)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点、重要设备的检查和监控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4)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演练等情况。
(八)着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网络建设
1、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根据当地矿山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安全状况,结合新一轮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调整充实矿山安全监管力量,确保执法监管到位。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质量。要制定监管人员培训方案,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学习和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定期组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将业务能力评比与年终选先评优挂钩,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学习业务的积极性;组织监管人员到区内外参观学习,不断开拓视野,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3、建立矿山(含煤矿,下同)安全监管调度例会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总结交流矿山监管工作的经验,决定建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调度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矿山安全监管调度例会拟在各涉矿市、县举行,每季度召开一次。
4、抓紧组建自治区矿山安全管理协会,为全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学术交流平台。通过协会加强与矿山企业的沟通和服务,开展矿山企业自律性管理,提高矿山企业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