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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露天采石场必须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推广“分阶段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大力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逐步淘汰导火索、火雷管,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
  (2)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
  (3)推行现代化安全管理手段,推广视频远程监控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
  (4)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原则要求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
  (5)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
  (6)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控、地压监测和露天边坡监测与治理技术。
  3、全力配合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资源整合是抓矿山源头安全监管的重要一环,也是“治乱、治散、治差、治小”的重要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效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问题,整合规模小、达不到安全距离的矿山。不具备安全和整合条件的,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要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着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1、继续对各类矿山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将取证矿山企业划分为A、B、C三类,根据不同类型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分别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重点,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将C类矿山和基建矿山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建立重点监控矿山诊断性检查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诊断性安全检查大纲》(宁安监管三【2007】25号文印发)实施重点监管。
  2、要结合季节气候变化情况、矿山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变化情况、企业改制和节后恢复生产等时机,针对各类非煤矿山的生产特点和危险及有害因素的程度,建立随机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节日长假、重要会议、国庆60周年、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
  3、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投入专项执法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规定,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规定处罚。
  4、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和重大隐患登记备案制,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分级监管、监控,所有重大隐患都要落实整改责任,实行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
  5、继续实行矿山安全检查表(宁安监管三【2007】25号文印发)制度,每次组织安全检查时,都要周密制订检查方案,根据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根据企业的整改整顿情况和申请,及时组织复查。安全检查表和有关检查资料,要及时纳入企业安全档案和安监部门执法监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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