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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巩固整治成效,督促矿山企业加强机械通风安全管理,保障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正常运行,强化爆破作业及局部通风安全管理,坚决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4、组织开展排土场、废石场安全专项整治。
  (1)组织开展全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基本状况的摸底调查。调查重点是:排土场、废石场设计,其安全设施、工艺、顺序、参数等是否符合设计;是否有观测资料及安全稳定性评价等资料;下游是否有村庄、农田、学校及人员密集场所等。
  (2)大力开展全区排土场、废石场隐患排查。企业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规则》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汇报当地安监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的排土场、废石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整治人员、资金、时间、措施、责任,编制应急预案。
  (4)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对企业编制的整治方案组织专家审查备案,要督促指导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对隐患严重、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排土场、废石场,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5、加大矿山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队伍的专项整治力度。
  (1)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承包或承租的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作业队伍(含爆破作业队伍,下同),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至今仍未取证的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队伍,一律不得从事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活动。
  (2)严禁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队伍在探矿权企业地质勘探工程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含“以探代采”),一经发现,一律暂扣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作业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外地到我区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作业的队伍,必须到施工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没有按程序进行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准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矿山承包或承租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进一步加大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的专项整治力度
  各有关市县区安监局要继续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和输油气管道占压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61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和管道保护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针对性强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构)筑物,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清除。同时,还要防止发生新的占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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