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高度重视粉尘防治和职业卫生工作,完善防尘设施,加强对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尘肺病等职业病普查,建立和完善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保护职工身心健康。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15.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以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瓦斯治理、“一通三防”、防治水为重点,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先进适用工艺,全面提高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生产矿井要尽快装备和使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大力推广使用“风动煤钻”。
16.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节假日期间停产检修的矿井要制定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和调度值班制度,落实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井下电工巡回检查制度。恢复生产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复产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17.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的使用要向开采方法、支护改革、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和安全科研工作倾斜,达到强基固本的目的。
18.认真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符合本矿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积极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质量。要制定监管人员培训方案,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学习和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定期组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将业务能力评比与年终选先评优挂钩,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学习业务的积极性;组织监管人员到区内外参观学习,不断开拓视野,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和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及时掌握煤矿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始终把功夫下在现场、下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上,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及时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不安全因素。要督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做到资金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整改落实;对已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销号。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抓好重点时段和重点煤矿的安全检查。认真做好煤矿生产旺季、季节交替时期、重大会议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做到超前防范、主动出击。将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瓦斯相对涌出量大于6立方米/t和事故多发、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和监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