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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完善“三个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以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能科室、区队、班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3.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各煤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446号)和自治区有关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开展由法人代表组织的每月一次矿级隐患排查和由矿长组织的每周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制定防范措施、整改方案,安排资金、落实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做到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4.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主要措施,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生产矿井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生产,大力创建“精品工程”、“本质安全型工程”,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专业达标向全矿达标转变,由检查型达标向制度型达标转变。国有重点煤矿要积极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工作。
  5.加强技术基础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技术审批制度,按要求绘制煤矿所需的各类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规定与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交换。做好采掘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修改、学习贯彻等环节工作,不断提高技术基础资料质量,切实起到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操作的作用。做好瓦斯、积水、断层等情况的预测、预报和采后地质总结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6.加强职工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水平。煤矿必须加强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新招录职工的教育培训,确保全体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安全监测工、电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持证上岗率要持续达到100%。
  7.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防止瓦斯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持续保持各种通风设施齐全完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强化对瓦斯检查人员责任意识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出现空班漏检、假检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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