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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一)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45、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瓦斯治理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
  46、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和治理;要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要建立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等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治理。
  47、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整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凡是矿井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要把矿井的生产能力降下来。凡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该进行瓦斯抽放而没有抽放的矿井,没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问题的矿井,要责令停产进行整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未整改完毕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验收、恢复生产。
  (三)加大瓦斯治理投入
  48、自治区科技厅要大力扶持自治区煤炭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技术研发部门,加大对煤炭技术基础研究工作和技术推广项目的支持,对有关煤矿瓦斯治理和安全技术的科研项目要给予政策倾斜,以科技进步促进煤矿安全工作。
  49、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以保证通风、抽采、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确保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国债资金及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50、各地和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装备。国有重点煤矿要成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主体,主动联合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和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发挥示范作用。
  (五)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
  51、各地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特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分类指导,典型引路,一矿一策,充分借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和技术成果,研究探索和不断丰富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本地区、本矿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推进构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提高本地区和本企业瓦斯灾害治理水平。各地和煤矿企业都要制定所辖区矿井“十一五”后3年瓦斯治理规划;石嘴山、银川、吴忠和中卫四市要确定到2010年底建成的瓦斯治理示范县、区;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要确定到2010年底建成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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