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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治理和利用政策
  39、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财政和税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目前已出台的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确保煤层气开发利用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供电、输气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瓦斯治理和利用投入,引导和扶持煤炭企业通过地面钻采和井下抽采,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工作力度,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40、要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设计、安全专项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禁止新建开采突出煤层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正在建设的要采取修改设计、工程补套等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退出。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和首采区瓦斯预抽情况,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颁发相关证照。继续淘汰关闭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不得延期、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明确瓦斯治理各部门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切实做好瓦斯治理基础工作
  41、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和经信委)要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发挥专业部门优势,配合做好国债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为从源头做好瓦斯治理基础工作,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煤矿企业及时编制矿井生产地质报告,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准确可靠的瓦斯和开采技术参数;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煤炭勘探地质报告时,应当邀请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参加,要将煤层瓦斯和开采技术条件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地质报告不予审批。
  4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认真做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和督促检查工作,生产能力有较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并报批,要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
  4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含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内设的安监局、处)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要加强队伍建设,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等审查审批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在对煤矿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征求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4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瓦斯治理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列入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没有整改、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问题的煤矿,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矿区及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要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政府对该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关闭;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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