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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确保制度完善
  30、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变化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治理瓦斯等隐患。
  31、矿井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斯检查员,负责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工作;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放炮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测定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时检查瓦斯情况,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现象;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32、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矿井和采掘工作面无论何种原因停电停风,恢复前必须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批,并由一名矿级领导在现场指挥实施,确保瓦斯排放安全。
  33、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明确程序、分级审批、专人指挥,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要建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保证贯通巷道的正常通风、系统稳定和瓦斯不超限。
  34、完善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防爆设备要落实责任制,专人管理;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矿用防爆、阻燃、抗静电的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完好,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严禁井下带电作业;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35、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和放炮汇报制度(放炮前班组长向矿调度室汇报放炮地点、瓦斯浓度、炸药用量的情况),严禁放明炮、糊炮。
  (三)确保执行有力
  36、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要将瓦斯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矿井、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要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目标、标准、程序;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专题研究解决“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保证必须的人、财、物,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要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四)确保监督严格
  37、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各级干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和完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和监督,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下井带班效果;要加强瓦斯治理目标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八、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和实施瓦斯治理工作规划
  38、各产煤市、县(市、区)和重点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或本企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并制定分步骤达到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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