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数据准确
24、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技术负责人领导,设置监控室,配备不少于2名管理、维护和3名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调校。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各产煤市、县(区)必须组建能够覆盖辖区内所有煤矿、满足调校周期要求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介服务中心,积极为各类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25、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未建立检修室的煤矿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天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安全监控管理机构,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负责在8小时之内调校完毕。
(三)确保断电可靠
26、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部署及时修改。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当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要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
(四)确保处置迅速
27、各地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各地要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要有详细的记录。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各主要产煤市、县(区)和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应建立矿山救援队伍,配足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煤矿要与邻近具备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保证事故的及时抢险和救助。新建矿井和具备条件的生产矿井要建设井下应急避难所,具备为遇险人员提供供氧(风)通讯、食品、饮水等功能。
七、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
(一)确保责任明确
28、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董事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简称总工程师,下同),下至作业现场的每个职工,都要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要健全以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单独的科研、设计部门和机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涉及瓦斯治理的矿井开拓布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决策。
29、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所有煤矿必须配备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并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逐步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应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低瓦斯矿井必须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能力30万吨~9万吨/年(含9万吨/年)的低瓦斯矿井应配备2名以上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它低瓦斯矿井必须有负责“一通三防”的工程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