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加大预抽瓦斯力度。矿井要开展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采煤工作面应采用以高抽巷或顶板走向钻孔为主,以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和顺层交叉长钻孔预抽、上隅角采空区抽采、地面钻井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先抽后掘,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积极应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预抽效果。
(三)保持抽采平衡
19、煤矿企业要组织编制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每年年初,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并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审批。煤层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三)保持抽采平衡
20、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加强对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估考核;要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试验摸索实现抽采达标的系统、设备和工艺参数,建立抽采设计和评估考核标准;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六、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1、所有生产、改扩建、新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并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并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停风断电并闭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主要井巷及采掘工作面各项通风参数以及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变化情况、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对系统失修失检、不能发挥作用的,要按照未遂事故追查处理。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
22、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23、安全监控系统应按要求实现煤矿、产煤市、县(区)和自治区联网,相关费用可从煤炭销售款中按每吨0.75元的标准提取,设立专户,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专款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维护、运行。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