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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和2道反向永久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不少于2道风门。
  10、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至少每月要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定期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半年检修1次。相关的资料、记录要妥善存档。
  11、各煤矿企业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三)确保风量充足
  12、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矿井通风设计、采区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确定的风量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必须每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经批准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作为矿井通风设计的依据。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矿井有效总风量应有1.3以上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燃发火的要求。开采容易自然煤层及井下存在火区的矿井漏风系数应控制在5%以内。
  (四)确保风流稳定
  13、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现有掘进工作面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达到。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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