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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生产能力和劳动定员管理,合理组织生产
  5、煤矿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核定生产能力编制年度采掘接续计划和生产计划,按照均衡生产原则编制月度生产计划报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并按计划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核定和控制入井人数,合理组织集中生产;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生产系统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煤矿按重新批准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坚持正规开采,淘汰落后采煤方法
  6、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禁止“剃头下山”开采。矿井井筒、车场、主要进回风巷道等主要开拓工程完成后,方可进行采区进回风巷、上山、硐室等准备工程的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采区中部车场、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等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防尘、压风、通讯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开采方式;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四、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一)确保系统合理
  7、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和可靠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各煤矿企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明确通风系统合理的通风线路、通风阻力和阻力分布比例,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应推行布置专用回风井(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人员在新鲜风流中通行。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未贯穿全采区的,不准进行回采;采、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2、3、4款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二)确保设施完好
  8、煤矿企业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所有通风设施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明确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要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有效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门、风窗、风墙等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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