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安居工程为重点,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满足房地产开发的合理融资需求,增强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的,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合理下浮利率,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配置,大力支持灾区重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全方位做好全市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
(一)加快农户住房贷款发放力度。农村信用社要以现有小额贷款管理机制为基础,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便利农户办理住房重建贷款。在财政补助资金、农户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并投入建房后,根据建房工程进度和实际资金需要发放,并尽可能加快投放进度,并合理确定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及偿还方式,减轻农户前三年的本金偿还压力。
(二)落实好灾区各项优惠政策。发放灾后重建贷款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的有关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各项贷款,在规定宽限期内,继续给予“四不政策”(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优惠。
(三)积极主动参与灾后重建。要围绕灾区重点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列入国家重建规划的工农业项目及市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灾区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社会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促进我市灾后重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