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简化审批程序。市县(区)发改委要根据《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对市县(区)审批权限内灾后重建规划已确定、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其中对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学校、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可区别不同情况、不同类别,采取典型设计、打捆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补助资金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要抓紧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市县(区)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也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采用“一站式”审批等形式,提高审批效率,从速办理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由市县(区)负责审批的项目,力争6月底前,全部办结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由省发改委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市上对口部门要派专人负责跟踪盯办,力争7月上旬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并开工建设。
四是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争取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已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同步开展工程招标工作;对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同类项目,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可统一组织进行打捆招标。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好木材、砖瓦、玻璃等大宗建筑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在保证建材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合理低价,切实帮助施工企业降低建设成本。
三、切实落实市县(区)和相关部门责任
要进一步细化部门责任,按照任务到部门、责任到个人的要求,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行业市直灾后重建项目,同时监督、指导本行业县(区)属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县(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县(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全面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县(区)属本行业灾后重建项目。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领导为责任人。每个项目都要有专人具体负责办结项目前期审批等手续,督促项目单位按每周、每旬、每月、每季,合理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进度目标和要求,加快工程建设。
各部门具体分工: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由市民政局、县(区)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城镇建设由市建设局、县(区)政府负责;农村建设,包括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恢复重建、以工代赈及贫困村建设,由市农牧局、扶贫办、县(区)政府负责;学校恢复重建由市教育局、县(区)政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由市卫生局、县(区)政府负责;计划生育恢复重建由市人口计生委、县(区)政府负责;文化事业恢复重建由市文化局、县(区)政府负责;广播电视事业恢复重建由市广电局、县(区)政府负责;体育事业恢复重建由市体育局、县(区)政府负责;文化自然遗产保护项目由市文化局、县(区)政府负责;就业和劳动保障(含民政福利、残疾人服务)由市就业和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县(区)政府负责;社会管理项目由市发改委、县(区)政府负责;水利设施恢复重建由市水利局、县(区)政府负责;农业林业特色产业项目由市农牧局、林业局、县(区)政府负责;工业企业恢复重建由市经委、县(区)政府负责;旅游事业恢复重建由市旅游局、县(区)政府负责;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由市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社、县(区)政府负责;防灾减灾项目包括民政、国土、地震、尾矿库治理,由市民政局、国土局、地震局、安监局,县(区)政府负责;生态环境项目包括生态修复、环境整治、水土保持,由市林业局、环保局、水保局、县(区)政府负责;精神家园建设由市发改委负责。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市级相关行业部门、相关县(区)政府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