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10〕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个重庆”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现将《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意见反馈给我们,以便下一步修改完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个重庆”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现就我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主城区及各区县要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整体风貌,建筑风格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要与城市整体风格协调并充分体现重庆主城区及渝西、渝东北、渝东南各地的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特征。鼓励在城乡建筑规划设计中继承和发扬川东和巴渝地区的传统建筑以及本土民居建筑的风格。容积率在1.0及1.0以下的两江四岸头排地块及城市重要区域必须采用地方传统的建筑风格。
2、在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应尽量不集中沿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布置,而应在兼顾城市空间形态和项目内部环境品质的基础上合理分布,富有趣味和变化,形成较为连续的城市开敞空间系统。
3、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在城市的各片区形成较为协调的城市建筑高度。在对风貌有控制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充分论证以提高城市景观品质,强化城市山水特征和传统文脉。
4、必须大力提倡中华文化在城市建筑风格中的传承,全市禁止在公共建筑和大体量建筑设计中采用西洋或欧式建筑风格。
5、城市建筑应立足于场地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具有自身的文化内涵和形式特征,禁止照抄照搬、盲目模仿各种异域风格和似是而非、不伦不类的低劣建筑造型设计。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应体现城市街区的整体风格,形成连续协调的街道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