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五、对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但出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和检查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室)现场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进入市场准入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后不得经销,不得自行处理,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部门按规定对本辖区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主要农贸市场应当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抽检,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资料。

  八、准入市场的农产品,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生产者要向经销者,经销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做出质量安全承诺保证。实行召回制度,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免费召回。

  九、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本市辖区内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主要农贸市场,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产地、质量等级、销售价格进行公布,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专销柜台,实行优质优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十一、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标识。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