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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保护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失。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6月15日起,在全省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扩大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甘政办函[2009] 5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负总责。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市县(区)工商、质监、卫生、城管、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

  二、各县(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检测网络,正式机构未成立之前,要尽快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检验临时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区)要保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所需经费,要将农产品监管和检测检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凡进入我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准入市场。对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必须具备我国政府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方可准入本市辖区内销售。

  四、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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