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方式可通过公告形式在面试考场或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办公地点公布,也可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
第三十一条 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
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该职位面试考生(含面试比例为1:2的招录职位只有1名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当天该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或面试前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时,方可进入体检。
第三十二条 监督员未到场,面试考官组不能实施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员和主考官签字确认,面试成绩无效。
第六章 面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可能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请托;
(二)擅自与面试考生约见;
(三)面试期间擅离考场;
(四)考生面试进行时擅自离开考官席;
(五)暗示考生;
(六)面试时,主考官擅自变更面试时间、试题,主考官及其他考官未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即席提问或追问;
(七)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八)其它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面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
(二)违反规定与无关人员接触或故意让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进行可能导致招录单位或考官有失面试公正的活动;
(四)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或泄密;
(五)其它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凡有以上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面试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擅离考场;
(三)泄露面试抽签序号;
(四)面试时告知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五)违反保密、回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