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报名资格复审时,有权对复审机关的质疑进行说明和解释;
(二)候考期间,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可以阅看资料;
(三)在面试室内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书写工具;
(四)在规定的面试时间内,有权要求主考官重述面试试题;
(五)有权向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举报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五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面试工作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确定面试人选;
(三)设置面试考场;
(四)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五)成立面试考官组;
(六)实施面试;
(七)公布面试结果。
第二十三条 面试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面试内容、方法、步骤及其他有关事项。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面试实施方案,在面试前按规定时间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在面试实施前,必须对网上报名的面试人选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复审,确认其在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场一般由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组成。
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
面试室只提供给面试考官、面试室工作人员和考生使用,内设主考官席、考官席、计分员席、计时员席、监督员席、考生席。
候考室只提供给等候面试的考生、候考室工作人员及面试未正式开始前考官执行回避程序时使用。
候分室只提供给等候宣布面试成绩的考生和候分室工作人员使用。
未经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
必要时,可增设旁听席或旁听室,邀请群众代表现场观看面试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面试所涉及的相关表格材料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印制。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考生参加面试。必须准确告诉考生面试的时间、地点及须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考官组正式实施面试前,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