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结构化面试中,在主考官提完第一题宣布“请回答”时开始计时;在面试规定时间结束前3分钟时,举“还剩最后3分钟”提示牌;在面试规定时间结束时,举“终止答问”提示牌,停止计时;
3.无领导小组讨论中,在主考官说“现在开始”时开始计时;规定时间结束时,举牌发出终止信号,停止计时。
(六)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报告面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2.负责面试室、候考室之间的联络,到候考室引领考生至面试室门口;
3.妥善保管考生手机等物品。
第三节 面试考生
第十九条 面试考生确定。
(一)面试考生人选原则上按照招录职位指标数与参加面试人数不低于1:2的比例,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若招录职位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按规定递减该职位招录指标。递减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二)凡经报名资格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自动放弃的,取消其面试人选资格。所缺面试人选名额经市公务员局同意在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按照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三)面试人选未经复审机关同意,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报名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二十条 面试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携带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自觉接受报名资格复审;
(二)按照面试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三)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候考室工作人员保管;
(四)配合候考室工作人员仔细核对自己的抽签号,并在《面试考生顺序表》上签名确认;
(五)耐心等候和作好应试准备,服从工作人员引领参加面试;
(六)妥善保管好抽签序号,进入面试室后应报告本人的抽签序号,并将其交给主考官;
(七)面试中,认真理解和实事求是地回答主考官提出的问题,注意掌握回答问题或发言的节奏和时间;回答或发言使用普通话;回答或发言结束后须说“回答完毕”或“发言完毕”;
(八)面试结束后按要求及时离开面试考场;
(九)尊重考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回避等有关考试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生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