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面试考官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区县人事局或市级机关人事部门推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可以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一般应当具备面试考官的基本条件,接受必要培训。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组。
(一)面试考官组必须按照下列原则配备
1.合理配置考官的资历、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等结构;
2.考官人数必须是奇数,且不少于5名,原则上不多于9名,其中设主考官1名;
3.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具有面试考官资格;
4.非领导职务考官原则上不超过1名,特邀考官人数不得超本考官组人数的五分之一。
每个面试考场可安排备用考官1至2名。
(二)面试考官组按以下方式组成
1.市级机关各面试考官组,原则上按7名考官配置,其中5名考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从公务员面试考官库中统一调配,2名考官由招录机关选派。
2.区县面试考官组原则上由区县人事局从具有较强组织人事管理能力,熟悉面试工作,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进行考官易地交流调配。
(三)面试考官组在主考官的组织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习、研究、掌握面试试题,统一面试评分标准;
2.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具体实施面试;
3.亲切、清晰、准确地提问,创造有利于考生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考场氛围;
4.做好面试记录,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考生;
5.按照规定公布每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
6.处理面试室内的其他事宜。
(四)面试考官组相关要求
1.每个区县和市级机关在招录同批次人员时,原则上设置一个面试考官组。可根据面试人数的多少增设面试考官组, 也可与其他区县或市级机关合并设置。
2.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可对多个部门的不同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但竞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必须在同一面试考官组面试。
3.同一个面试考官组一天面试的考生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
第二节 面试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场主任(每个面试考场设考场主任1名,原则上由市级机关或区县人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候考室工作人员(每个候考室不少于2名)、面试工作室人员(每个面试室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名,考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人员担任)、候分室工作人员(每个候分室不少于1名)、联络员(每个面试组不少于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