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修改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重建办提出的《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
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