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上汽车以旧换新的通知精神,由陇南市商务、财政、环保、公安、宣传部、发改委、交通、工商、质监等九部门制定的《陇南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陇南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
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及甘肃省商务厅、财政厅等10部门汽车以旧换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拉动消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在汽车报废量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加快淘汰更新,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
(二)节能减排。实行汽车以旧换新,淘汰老旧汽车尤其是“黄标车”,提高汽车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三)资源利用。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充分有效利用回收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扩大就业。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快汽车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
(五)简便易行。坚持汽车以旧换新与汽车下乡等政策相衔接,与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操作简便,方便广大消费者。
二、实施对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陇南宏昶公司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车主可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