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现将《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依政策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应由本级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政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协调、指导、指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办理。
(四)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针对复查、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行政处分等建议。
第五条 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复查)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复查、复核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市、县(区)政府作出的,由该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复查 (复核)。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市、县(区)政府部门作出的,由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本级政府或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