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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开展农村居民住房和县以下学校医院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开展农村居民住房和县以下学校医院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检查国家和省上确定的灾后重建三年任务两年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的《陇南市灾后重建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要求,今年必须完成农村居民住房和县以下学校、医院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任务。为了加强考核工作,请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抓紧对已建成的农村居民住房和县以下学校、医院灾后重建项目集中开展竣工验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抓紧开展已建成的各类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农村居民住房验收由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县以下学校、医院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规定,由市、县(区)发改委牵头,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具体负责,其他项目竣工验收按照《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明确工作要求。1、各级验收主管部门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照《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5·12汶川地震陇南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工作。2、已建成的农村居民住房竣工验收工作在2009年12月20日以前完成,已建成的县以下学校、医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3、竣工验收资料要报送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发改部门备案。

  三、抓好培训学习。各级验收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人员认真学习《5·12汶川地震陇南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实施办法》和《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加强工作指导。市发改、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派出得力人员,督促指导农村居民住房和县以下学校、医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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