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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严肃性,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有效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和严格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特征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内容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规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之一,对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确定力。因为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专指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和印发的,或者虽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上报但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批转印发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起草部门要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予以采纳吸收;未采纳的,要向建议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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