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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拨付:

  (一)城郊和各城区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绿化资金拨付:

  1.市本级按宜林地400元/亩/年、旱地150元/亩/年、山地30元/亩/年的租金承担重点工程三年的租地费用,在全部签订绿化用地流转合同后分年度拨付。

  2.市本级承担重点工程50%的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按6:3:1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市本级承担60%工程款分两次拨付,即绿化工程启动,并报请“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预拨当年工程款市本级承担部分的一半;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市本级承担部分的另一半。第二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评审后,拨付市本级承担部分的30%工程款。第三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市本级承担部分的10%工程款。

  (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实施的城区重点工程绿化资金拨付:

  1.租地费用参照城郊重点工程租地费有关规定执行。

  2.重点工程的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按6:3:1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市本级承担60%工程款分两次拨付,即绿化工程启动,并报请“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预拨当年工程款的一半;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一半。第二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评审后,拨付30%工程款;第三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0%工程款。

  (三)城郊常规项目和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绿化资金拨付:市本级按工程建设总费用的30%实行“以奖代补”,在当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拨付绿化工程补助资金之前,向市财政下达经市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的资金拨付意见,同时提供绿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名称、属地、树种、规格、数量、概算或决算、成活率等的相关材料,市财政据此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负担的“森林城乡、花园南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应与市本级补助资金同时间、同比例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林业、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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