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请2009年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9〕28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有关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部署,加速推进产业技术提升和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申请2009年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助范围
经省经贸委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并列为“2009年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重点项目”的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可就其中的产业集群技术提升专项、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行业技术创新重大专项、6·18对接及自主创新专项的项目研发经费或平台建设经费提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二、申请补助条件
(一)研发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进入中试阶段(行业技术创新重大专项项目须完成研发方案论证);平台建设项目须具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已完成相关项目系统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医药领域研发项目须取得临床试验批件。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好的资信等级、合理的资产负债率,项目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申请补助程序及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组织符合上述要求的所属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填报《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二)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由其依托组建单位行文向省经贸委、财政厅申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依托组建单位等须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正式行文上报。
(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2份),并附电子文档。受理资金补助申请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