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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9号)精神,现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能。原由市、县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移交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能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划转移交衔接工作。

  二、整体移交。市、县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在编工作人员整体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保证移交工作机构完整及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贯性,确保移交期间经办工作正常运行。

  三、严明纪律。在移交期间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对违反纪律的,市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加强领导。市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新农合移交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执行中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附:中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中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顺利移交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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