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中卫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解决,在原有待遇的基础上,增加4%筹资比例,由市、县财政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筹集。
市财政按筹资计划,于每年1月和7月及时划拨到医疗补助基金支出专户。同时,每年按照医疗补助资金总额的3‰划拨业务经费。
中央、自治区驻卫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不低于中卫市补助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