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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

  (一)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上市后备企业必须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主业突出,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或核心技术在本领域具有领先与发展优势;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进入上市后备队伍。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照上市企业标准,按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并每年从中筛选出省、市重点后备企业。省、市重点后备企业首先由企业自主申报,由市金融办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营局等相关部门后确认,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入选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培育,并享受我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三)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各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后备上市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推进机制;要及时深入企业了解上市进程,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后备上市企业的资本对接,促进后备上市企业迅速成长壮大。

  四、加大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通过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在国内外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再奖励50-120万元。其中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奖励12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上市奖励8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奖励50万元;在美国场外交易电子报价板(简称OCTBB)、国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导企业理性买“壳”上市,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政府奖励资金的对象是在上市中起主要作用的企业人员。

  (二)已上市企业首次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三)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设备等)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地方财政待企业上市后按照企业盈利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等额支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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