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依法对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联合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1.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
2.管理职责:(1)制定全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计划、投资计划和建设标准;(2)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审计管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强力推进,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七)联合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财政局、规划局,实施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家广电总局、
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
2.管理职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路由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制订方案,落实资金,组织施工;建设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八)联合电信等部门,依法行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职能
1.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联合工商部门对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审核
1.政策依据:《印刷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管理职责:(1)申请设立印刷、出版企业的名称预先登记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2)办理印刷、出版经营许可证审核由市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企业自行携带省新闻出版部门下发的印刷、出版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联合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进行“扫黄打非”行政执法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2.管理职责:(1)组织各县(市)区扫黄办和市“扫黄打非”成员单位收听收看全国、省“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或视讯会议;(2)制定全市年度“扫黄打非”行动方案;(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协调会;(4)对各县(市)扫黄办和“扫黄打非”成员单位工作进行年底考核验收。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洛阳市“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相关规定处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1)年度责任目标中确保完成的工作目标、争取完成的工作目标、承诺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开展情况、服务中心工作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等。
(2)报告要明确各项工作进展的情况,对已完成的工作要内容明确、数据真实;对正在进行的工作要说明工作进度,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及完成时限;对未完成的工作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限。
(3)对取得的业绩做好资料收集,健全档案资料;对过错行为不瞒报、漏报。
(4)报送范围: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督察部门、目标办、绩效办报告;在局领导班子会议和局务会议上通报,适时向基层单位通报。
(5)报送办法:各责任科室和相关部门按要求将工作情况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