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网吧行业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洛阳市《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环保、卫生、法制、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娱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1.政策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市场属地管理原则的批复》(洛政批〔2002〕30号)。
2.管理职责:(1)制定全市娱乐行业规划;(2)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的娱乐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3)依法查处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游艺娱乐场所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以及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超过核定人数容纳消费者、超时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娱乐行业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营业性演出团体、单位、个人和各类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政策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34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市场属地管理原则的批复》(洛政批〔2002〕30号)。
2.管理职责:(1)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2)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3)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市、区)的营业性演出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4)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单位和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营业性演出行业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合综治、工商、信息产业、海关、旅游、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行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职能
1.政策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总局令第11号),
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中央综治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综治办〔2004〕16号),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委《
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6号),河南省广电局、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豫广〔2004〕20号),河南省广电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河南省广电局等五部门《关于集中开展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广〔2006〕41号)。
2.管理职责:依法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等行为实行许可和监督管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综合治理,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五)联合综治、公安、规划、无线电管理、电信、供电、供水等部门,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1.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国家广电总局、建设部、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广发保字〔2002〕1127号),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
2.管理职责:(1)保护全市广播电视设施,保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2)依法查处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的行为,防范和打击围堵、冲击广播电视机构等威胁广播电视安全的行为;(3)依法查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频率(含卫星广播电视频率)的行为;(4)保障广播电视供电、供水、通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