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材料:(1)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需提交: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④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⑤筹备计划。(2)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立、终止需提交:①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内容的说明;②申办机构基本情况;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④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⑤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⑥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⑦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1.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2.申办程序: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主要内容;(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4)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1.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2.申办程序: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3.申报材料:(1)设置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审核
1.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申办程序: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主要人员材料;(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审核
1.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2.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3.申报材料:(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5)资金保障及来源;(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审核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社字〔2003〕1190号)。
2.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3)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地等相关证明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