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办事项
(一)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
1.设定依据:国务院《
电影管理条例》。
2.申办程序:申请人根据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洛阳市文化经营单位办证(年审)登记(申请)表》。市级电影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的全部有效申报资料之日起,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批准的,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申报材料:(1)申请书(含电影放映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法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3)专业人员证明资料;(4)场地使用权证明;(5)技术设备资料和必要资金证明;(6)放映场所情况平面图和消防安全意见书;(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
2.申办程序:(1)单位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者地(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须按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3)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4)地(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1.设定依据:《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豫广宣〔1999〕12号)、《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程序》(豫广〔2003〕81号)。
2.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表;(3)相关证明文件。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许可审核
1.设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2.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申请表;(3)相关证明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县(区)广播电视台(站)设立、终止审核
1.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2.申办程序:(1)县(区)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2)申请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3)申请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