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
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
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事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 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
行政许可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能调整
(一)取消征收“文化专用资金”职能;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和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增加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的职责;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增加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管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落实上级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参与研究、制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文化体制改革。
(三)研究、制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和执法行为规范,对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负责洛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市文化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扫黄打非”行动。
(四)指导全市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事业创新发展。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推动各类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承担全市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