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全市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定全市外事、侨务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外事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需要本市进行的外事工作。
(三)组织接待来洛访问的国宾、党宾等重要外宾以及来我市进行公务的各国外交人员和进行采访活动的国(境)外记者及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人员;统筹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全市的外宾接待工作。
(四)管理全市的因公出国(境)申报工作;归口管理邀请外国人来洛工作并办理邀请手续;申核、呈报全市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和涉外纪律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管理全市与外国开展友好县(市、区)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