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取消、下放、改变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体育工作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全市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各县(市、区)的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的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外体育竞赛,举办洛阳市综合性运动会。
(六)组织体育领域科技研究,发展体育教育,负责直属单位的管理工作,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
(八)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负责体育事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体育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