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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制止乱埋乱葬规定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制止乱埋乱葬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制止乱埋乱葬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制止乱埋乱葬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结合中卫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要全部进入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提倡火葬,禁止乱埋乱葬,实现埋葬公墓化。

  第三条 2012年前逐步将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城市水源保护区和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坟墓迁移至公墓。

  第四条 享受国家财政供养和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亡故后必须火化或埋入公墓(区内外公墓均可),由丧属持民政部门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死亡丧抚费。

  第五条 对乱埋乱葬不进入公墓的坟墓,一经发现,限期搬迁至公墓,否则,按无主坟处理;属于享受国家财政供养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发放丧抚费。

  第六条 公墓经营单位要加强公墓建设,植树造林,美化绿化,提高综合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墓销售价格,对城乡低保户、优扶对象按公墓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乱埋乱葬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与有关部门协调,监督指导各镇乡和公墓经营者做好将死亡人员埋入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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