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制定《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13.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和抵押,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浙江省集体林权流转和抵押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1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修改《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15.为建立健全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
16.为保障和监督排污许可的有效实施,规范排污许可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
17.为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身健康,制定《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
18.为有效落实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修改《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
19.为促进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地方标准实施监督,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起草)。
20.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21.为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与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管理办法》(由省测绘局起草)。
22.为加强对居住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浙江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省综治委起草)。
23.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
三、开展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51件)
(一)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拟制定或修改的规章项目(17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由省经信委起草)、《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由省科技厅起草)、《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由省旅游局起草)、《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