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对部分原由吴忠市初审后转报自治区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吴忠市审批的项目,下放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3.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5.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二十七)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吴忠市上报自治区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对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负责审批。
四、关于商务、外事方面的管理权限
(二十八)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自治区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二十九)由试点县直接上报自治区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三十)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核准。
(三十一)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十二)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三十三)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自治区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受理企业申请后向自治区商务厅直接转报:
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
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活羊、活牛)初审;
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
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
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