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直接报送。
(十二)原由吴忠市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由试点县自行批准。
(十三)原需向吴忠市备案的非药品易制毒生产(二三类)、非药品易制毒经营(二类),由试点县直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四)原由吴忠市审核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生产、经营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企业法人安全资格证、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企业安全员资格证事宜,由试点县直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
三、关于农牧、粮食、林业、水利方面的管理权限
(十五)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农牧厅申报。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农牧厅申报。
(十六)自治区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审核。
(十七)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审核。
(十八)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审核。
(十九)国家、自治区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审核。
(二十)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自治区林业局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部门,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二十一)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局申报。
(二十二)原由吴忠市审批的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部门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
(二十三)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部门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局; 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部门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局; 3.原由吴忠市林业部门审批的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部门审批。
(二十四)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自治区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
(二十五)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