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0〕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在吴忠市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9〕65号)精神,现就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方面的管理权限
(一)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级政府性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且补助投资不超过总投资1/3的建设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转报自治区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转报。
(四)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五)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凡不需要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自行审批。
(七)凡需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或备案。
(八)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二、关于工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权限
(九)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项目申报,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
(十)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