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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附件: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组 长:
  刘 慧 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
  副组长:
  任高民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张学武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刘慧芳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 员:
  李宁顺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炳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张八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虹宁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路 芳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捍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马占林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喜清江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方 彦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陈霭琛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武晓平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拓兆功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张学武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宁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5099095)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因拖欠工资而提起劳动争议的案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而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县(区),要严格审批,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讨薪案件;负责对恶意欠薪、讨薪、欠薪逃匿等行为的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县(区),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严把审批关。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没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经营性活动中严把审查关。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区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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