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制度。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其自觉向社会作出承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于两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企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减免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履行承诺、诚信度差的企业和单位应将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负责限期予以清偿,未能清偿的,除特殊项目外,自治区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在建筑施工领域,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凡因“包工头”携款逃匿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企业垫付。
(四)对于施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的年检中,降低或取消其资质,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冻结其在我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拍卖,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区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市场。
四、明确职责,形成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
为加强全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自治区政府决定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好清欠工作。在各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司法、工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